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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教育局扣留我个人档案问题的咨询

关于教育局扣留我个人档案问题的咨询 你好,我于2016年6月参加县事业单位考试,于2016年8月去民族中学就职,就职至今,单位从未和我签订劳动合同和未给我购买社会保障险。2016年11月,民族中学要求我签订一份《聘用合同》,合同中提到最低服务期限为5年,包括试用期一年,违约则赔偿指标占用费(2万元/每年),我考虑到自身患有慢性喉炎,不能适应盐源县的天气,长期长痱子并拉肚子,况且离家较远,家中父母无人照顾,便去征求校长同意,同意我不签订该合同,本学期教完后离职离开,校长同意了我的请求。
    我于2017年2月离开学校,至今没去上班,学校也从此停了我的工资,也没通知我办理离职手续或者其他手续。如今2017年5月8日,我去教育局要求对方退回我个人人事档案至生源地,教育局要求我补办离职手续,在补办离职手续时,校长要求我缴纳10万元的指标占用费后方可离职,并称县长开会说了不准高中教师辞职。并叫我自己去看当时的招考公告,我查看招考公告时,招考公告里面写的是违约金见《聘用合同》约定,但我没有签订聘用合同,也不认可违约金这一说法。私自设立违约金也属于违法。
    我找到县长,他叫教育局局长给我一份纸质版的招考公告,这份公告上显示违约赔偿指标占用费(2万元/每年),这份招考公告内容和我们考试之前看见的招考公告内容不符,属于更改过后打印的,现在在事业单位招聘网上还能找到原始的招考公告。
    校长和盐县长都说他们是依法办事的,但是校长给我说,只要上面领导同意,他就给我办离职并归还我个人人事档案。但是他们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违法行为有:私自设立最低服务期限;违规设立高额违约金;不允许试用期内的劳动者辞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一个月内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并不给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障险;以个人人事档案为载体变相收取高额费用。
    我想咨询一下,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否受劳动合同法和劳动法的保护?事业单位是否出具了录用文件,就默认劳动者与该单位签订了劳动合同?招考公告中提及不允许辞职,违约缴纳指标占用费(2万元/每年),是否在法律上得到支持?学校默认了我的离职,为什么扣留我个人人事档案?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isabel……(四川-凉山)
提问时间:2017-05-09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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