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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纠纷

破产企业留守员工的劳资纠纷问题

破产企业留守员工的劳资纠纷问题 我原来的工作单位于2011年12月23日被当地法院受理破产了,我作为留守职工继续正常上下班。与原工作单位的劳动合同期限是2010年2月-2012年1月底(2年),合同到期以后,一直没和我签订新的劳动合同,但仍一直正常上下班。2012年6月19日,要求我们在6月底前办理劳动合同的解除。
以上为基本情况,我想反映和咨询的问题如下:
1、原单位的工资发放方式一直为当月工资次月25日发放,且扣押20%(以往都是年底一次性结清),但现在破产管理人只发放了去年被扣押的全年20%工资,今年1月份至今的,拒绝发放,现累积拖欠2012年1-5月每月20%以及6月份全月的工资;
2、现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按劳动合同法要求应提前30天或支付1个月工资作为赔偿,现对方拒绝支付;
3、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经济补偿金,我一共在这家单位工作2年5个月,按规定应支付2个半月的工资;
4、由于劳动合同到期以后一直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要求对方支付2012年2月起,3-6月共4个月的双倍工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ouse7……(浙江-嘉兴)
提问时间:2012-07-16 1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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