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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不理,违反“信息名址合作服务协议”
公司方不理,违反“信息名址合作服务协议” 北京钰泽侬科贸有限公司打着国家工信部的授权名义与本人2011年7月27日签订出售我名下所拥有的信息名址伍个〔服务114〕〔房屋114〕〔汽车114〕〔医院114〕〔手机影城〕的信息名址合作服务协议,并收取本人5000元的信息名址平台维护费,并在本协议书中第五条注明[如本人在付费后一年内,公司方没能给本人信息名址出售成功,本人只需拨打公司方全国客服电话4006612114,公司方将无条件在三个工作日内给本人全额退款,本协议自动解除、公司方无任何异议。]因本人的伍个信息名址2012年1月15日均以到期不再由本人享有权,便没有出售权,本人与公司方联系〔4006612114〕6个月,公司方不理,违反“信息名址合作服务协议”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公关服务网(天津)
提问时间:2012-07-14 15: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