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告方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被告方律师是否可以代其当庭提交《证明书》并签名为被告方证人作证?
1、我认为被告方的代理律师“经过证人或者被告同意”可以在被告方证人的《证明书》中批注或者说明;2、批注或者说明时候没有同意,事后也可以追认同意;3、不同意的“批注或者说明”等于没有任何意义和作用的。4、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不可以同时作为被告方证人的委托代理人;5、证人就是证人不需要代理人,有代理人也不能代理证人出庭作证。5、证人没有出庭作证,被告或者被告代理人只提交书面证言,原告不认可,不承认可以要求证人必须出庭作证,否则不能最为有效证据使用,法院会支持原告的要求的;
你好!
1、在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律师可以向法庭提交证人的证言、证明材料。
2、你方可以否认该证据的客观性,同时申请证人出庭,当然是否决定该证人出庭,该证明书如何采信有法庭决定。法庭决定让证人出庭的,证人就必须出庭,如其不出庭,该证明书就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法律依据:
《证据规定》第五十四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申请予以准许的,应当在开庭审理前通知证人出庭作证,并告知其应当如何作证及作伪证的法律后果。
3、如你认识该证人,经该证人同意,也可以向该证人核实并取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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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一、如果“证明书”系证人书写,证人应当在“证明书”上签字,即使是提供书面证明材料的证人,也应当出庭作证,否则,该书面证明材料一般不会被法院采纳;
二、法律没有禁止代理律师不能在证人提供的书面证明材料上签字或做批注;因此,被告方的代理律师可以在被告方证人的《证明书》中批注并签名。但是,该“证明书”的内容是否属实,应由法院根据庭审情况及询问证人后确定;虽然法律没有禁止律师在书面证明材料上签字或做批注,但该批注没有任何法律意义,如果证人未经法院许可而不出庭的,该“证明书”记载的内容不会被法院采纳;
三、被告方的代理律师不可以同时作为被告方证人的委托代理人。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首先,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如果证人确实有困难不能出庭,经法院许可后,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否则,未经法院许可不到庭,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的。
其次,“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不是毫无限制的,不是由当事人自己认定的,而是有具体法律要求,并由法院认定的,所谓“困难情况”是指:
(一)年迈体弱或者行动不便无法出庭的;
(二)特殊岗位确实无法离开的;
(三)路途特别遥远,交通不便难以出庭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无法出庭的;
(五)其他无法出庭的特殊情况。
“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因此,如果证人不符合上述情形,那么法院一般不会许可其不予出庭作证,因此,证人证言被采信的可能性不大,即便证人出庭作证,还是需要结合其他证据来反映和还原案件事实,查明基本情况。
最后,建议被告方做证人工作或者积极与法官沟通,同时寻找其他有力证据加以佐证,否则,只有孤证或者证人证言,是很难被法院采纳的。中肯建议,还望慎重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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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必须出庭
针对你的提问:
1、被告的代理律师只能代理被告,不能同时代理证人。
2、证人证言,质证时可以请求证人证言出庭接受询问质证,如没无证证明其真实性,证人又不能出庭接受质证,其证人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其真实性无法考证,其证明力相当弱。
3、律师又代理被告举证证人证言,又自已证明真实性,自说自证,没有一点真实性。
答:1、不能;2、不能。同一案件中,不能同时代理。
证人要亲自出庭,不能委托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