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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是煤矿工人,由于没有单位分过房子,为了居住,由转让购买的方式取得了别人名下矿区的房子
我们是煤矿工人,由于没有单位分过房子,为了居住,由转让购买的方式取得了别人名下矿区的房子 我们是煤矿工人,由于没有单位分过房子,为了居住,由转让购买的方式取得了别人名下矿区的房子,房改时单位统一以给购买方办理了房产证,沉陷治理安置中凭借此危房享受了安置,但我矿进行棚户区改造时按无房的职工安置,我们也没有享受过单位分过房,却以享受过沉陷安置不予安置,请问这样的安置合理吗?符合棚户区改造政策规定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ask201……(河北-张家口)
提问时间:2017-04-27 1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