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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虹电视机Lt3788维修事件

长虹电视机Lt3788维修事件 事件起因:顾客在2012年6月份15号时间段观看完电视节目后,关闭电源。之后再开机无电源显示,不能正常开机。
     
    事件经过:顾客于2012年6月29(星期五)下午送至长虹电视机维修店,工作人员告知维修师傅不在,把电视机放在其店内,等师傅回来维修,并告知会将关于故障问题和维修费用情况以电话通知顾客,两天来顾客一直无接到任何关于反馈信息的电话。

第2天(7月1号星期天)顾客主动问维修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已更换电路板(不打招呼私自决定处理),正在测试。闻其费用多少,工作人员说晚点再说。

维修第4天(7月3号星期二),顾客再次拨打电话,询问情况,工作人员告知已经修好,维修费460元高价。顾客不予接受,当天上门询问此事,维修师傅告知,电路板故障无法维修,返武汉(他们说是厂家)抵价为废品,说折扣后拿回了一个新电路板。需要支付460元维修费。顾客要求开机检查,机器打开后,发现其更换的电路板也是旧的,也不是长虹原装电路板. (灰层多,折旧度高,像从回收旧电视机上拆卸下来部件)

顾客问起现在原装电路板下落,维修师傅告知寄到武汉去了,顾客对私自更换电路板行为,又要价高不能接受,要求把原装电路板拿回来,维修方要求顾客还要出邮寄费。顾客当场拒绝,对更换的电路板拍照留存。
     维修人员在谈话中承认,一不打招呼私自决定更换电路板,二非原装电路板,也不是新电路板。
  
因为双方无法达成其高额维修费的事宜,顾客决定取回电视机,维修店所要检测费40元,顾客看见在其店内有个收费标准条款(不上门服务在维修店开机检测后,无法维修的情况下,不收取任何费用)
事件中维修部在顾客不在场情况下,开机检测后,称电源板有问题,不能维修,并且不经过顾客同意,私自决定将顾客原电路板发到武汉抵价处理(回答的真实性无法辨认和确信),不明码标价,私自更换电路板,更换为所谓陈旧的“新电路板”。其行为已经构成了偷梁换柱盗窃行为,将顾客个人东西和财产私自拆卸下,私自邮寄给武汉厂家处理,再用抵价折扣后的零部件高价售卖给顾客,并要其高价维修费用460元。维修店在收取40元检测费的问题上,混淆“部件维修”和“更换部件”两个词的概念,在所谓的收费的问题上,造成强修强收(强买强卖)的恶意职业违规行为。

顾客对维修人员的诚信产生怀疑,维修方在顾客不在场的情况下零部件是否转移(偷梁换柱)伪造和夸大电路板故障情况,是否被要回的原电路板会否是原装,原机器型号配件?因为维修时,顾客不在场没有对其配件做记号,对方返还给的是否就是原装配件产生疑虑和质疑。
 
顾客结论:一,维修店有价格欺诈行为,事件中维修部在顾客不在场情况下,开机检测后,称电源板有问题,不能维修,并且不经过顾客同意,私自决定将顾客原电路板发到武汉抵价处理(回答的真实性无法辨认和确信),不明码标价,私自更换电路板,更换为所谓陈旧的“新电路板”,要其维修费用460元。二,维修方有盗窃行为,在顾客不在场和没有授权情况下,私自拆卸顾客电视机零部件,私自转移零部件,私自抵价或低价售卖顾客的私人物品,又将二手零部件谋取暴利高价转卖顾客。三,维修店在收取40元检测费的问题上,混淆“部件维修”和“更换部件”两个词的概念,在所谓的收费的问题上,造成强修强收(强买强卖)的恶意职业违规行为。

维修方属于盗窃行为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mzyufe……(湖北-襄阳)
提问时间:2012-07-12 19: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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