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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女方在农村当教师,孩子判由女方抚养 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

离婚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女方在农村当教师,孩子判由女方抚养 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 离婚双方都是农业户口,女方在农村当教师,孩子判由女方抚养 男方无固定工作收入,法院判决抚养费是依据“2016年全省国有同行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农业收入28812元/年”,法院认为女方要求500未超过上述标准比例,支持女方索要500。男方是外出打工,工作收入不稳定,且也不是:国有企业农业行业职工,法院依据国有农业行业职工工资标准比例判定支付抚养费,男方认为:认定事实与男方实际情况不符合,认定事实错误,判决适用法律不当,不服从本判决,认为应该依据:2016年全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元/年)
13360.4元/年比例334.01元),请问如果男方上诉,二婶会支持男方的主张改判334元吗?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守望(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7-04-25 0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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