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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于2015年在县医院做小腿骨折取钢板手术,但当时由于一些原因用的不是本人身份证
本人于2015年在县医院做小腿骨折取钢板手术,但当时由于一些原因用的不是本人身份证 本人于2015年在县医院做小腿骨折取钢板手术,但当时由于一些原因用的不是本人身份证,住院期间做了血检尿检,医生告知一切正常无异常。2017年本人因腹泻发烧急诊住进省立医院,住院期间医生告知血检肌酐尿素均高于正常值,尿检蛋白尿3+ 隐血2+ 诊断为慢性肾衰竭5期 医生让我们调取之前在县医院住院的化验单,发现当时肾功能就已经出现异常,医院却没有告知,延误了治疗,现在已经无可挽回。我想咨询一下各位律师,像我这种情况是否可以追究县医院的责任?能否得到相应的赔偿?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安徽-合肥)
提问时间:2017-04-24 17: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