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高院的的司法解释
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高院的的司法解释 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
我弟弟被雇佣给人开车,在去送货回来的路上,在高速公路高架桥上,发生了车祸:当时是晚上9点多钟,天下着雨,而且还有雾(这些当地的交警部门以及当地的村民都有证言),车先是撞在高架桥的右护栏上,然后又撞到左护栏上,才挺了下来,斜停在高速公路的快车道上。车祸发生后,我弟弟,跟当时在车的另一个司机说,我下车去报警,然后,打开右车门下车,往前走了5.6米,就翻越左护栏,失足落下(这些都是另一个司机的证言)谁知道,下边是100多米的深渊,我弟弟当时死亡。(按照一般人的理解,左护栏一侧应该是隔离带,所以他误认为是隔离带,再加上天气的原因,什么都看不到,为了寻找安全地带,就翻了过去。当时处理现场的民警也这样推测)一审人民法院判对方承担百分之九十的责任,判定我们有部分过失承担百分之十的责任。对方不服,提起上诉,中级法院的法官调解时说,这个案例不适用无过错责任,而适用侵权法35条。侵权法35条说“提供劳务一方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可是在这个案例中,雇主并没有过错啊,这个责任怎么划分呢。是适用侵权法35条还是适用无过错责任
,请问雇主没有什么过错,怎么能适用35条呢,35条明确的说“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既然雇主没有过错,他是不是就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了吗!是不是最高法院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中的第九条,十一条更适合呢,这两条规定的是雇主的责任,该规定包括了1雇主责任的归责原则为无过错责任,2,雇主的追偿权 。解释的规定是不是更全面,更具有可操作性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fpabc(山东)
提问时间:2012-07-11 17: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