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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 在手为何无效
离婚证 在手为何无效 我朋友于2009年5月4日与妻子在武清民政局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并领取了离婚证,当时双方同意离婚,女方要求男方给予30000元现金作为补偿,男方同意给予。就办理了离婚证。到了7月份女方母亲说其女有精神方面疾病,在某医院开据了诊断证明。这时民政局是否可以收回离婚证???民政局收回应走什么手续?现在离婚证还在男方手里.其女方就说不生效离婚,2010年2月再次上诉要求离婚,并要求再次补偿生活费医药费共计23000元.当时男方答辩是同意离婚,并同意支付医药费生活费的一部分,如果上次协议离婚无效的话女方这次要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程友树(天津-武清区)
提问时间:2010-04-11 16: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