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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经济补偿金,退休金问题

经济补偿金,退休金问题 尊敬的律师们明鉴:
   我是林口县因病提前退休的国企下岗职工残疾人。2010年初,据知情人透露并咨询,特别是索取到我省报请国务院批准的,《黑龙江省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实施方案》而特制定下发执行的,《黑龙江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向失业保险并轨实施意见》(黑社保法[2004]3号)文件,并经咨询证实才知道,我县实施并轨改制,对解除劳动关系下岗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所需资金,中央财政,地方同级财政和企业各承担三分之一”。中央财政拨发所承担的三分之一是每个工龄305.00元,我是39年工龄为11,985.00元,据此,再加上地方财政和企业各承担的三分之一,我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应为:35,685.00元。我县不告知不协商,以没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单位作为甲方,用2004年签发,没有经济补偿金具体数额标的,手写后补充“根据林政发[2005]9号文件规定,40.50人员不发经济补偿金,资金用于代缴到退休年龄时企业应缴的养老金”的时光倒流地球倒转的霸王条款的格式合同,扣发了经济补偿金,由县财政代缴最低杠的养老金,克扣了剩余补偿金,不补缴企业欠缴的养老金,社保局用明知是不正常偏低的指数,致使计发的退休金偏低,给切身利益造成终身损害。而且县文件规定的是距退休五年的,我是七年的不在规范内,到了社保局改成40、50的又增加了五年。质疑是恶意串通掩盖目的欺诈侵权。于2010年3月31日向县信访局上访,提出依据省文件主要政策和县文件政策规定及合同约定,以全额代缴养老金为由扣发的经济补偿金,到了哪个杠,退休金就计发到哪个标准的诉求。
   逐级上访至国家信访局,至今,连个针对质疑和诉求的合理说法也没讨到,也不告知原因而均不受理,手掐着县官方资料的确凿证据,上访二年多,真如我县信访官员所告诫:“这是县政府制定的政策,到哪也告不赢”。 造成如今我39年工龄的国企国家干部增加退休金后开1,381.45元,不如一个企业待业青年35年工龄的女工开1,455.79元,这公平合理公道吗?是昨日咨询律师才得知经济补偿金属于公民的合法收入私有财产,据此,县政府是否触犯了宪法法律,据以上事实,依据宪法第五条和十三条、。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八款。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之规定,是否可以提起诉讼,或还能通过什么渠道能维权讨公道?渴求指教帮助。谢谢!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呈上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chenwe……(黑龙江-牡丹江)
提问时间:2012-07-11 10: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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