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责令限期办理(年审)
关于组织机构代码证责令限期办理(年审) 我2010年11月30在柳江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组织机构代码证》有效期至2014年11月30日。发证机关没有口头告知我此证每年都需要年检,最近去银行办理对公缴税帐户年检的时候才被银行人员告知需要提供年检后的《机构代码证》原件和复印件,我这才仔细看了证件右下角的确有打印上去的1排小字(请于每年01月01日至04月30日前接受定期复审)。后来马上到质量监督局办理年检被告知我已经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需要交1000元罚款才能通过年审。后来我查阅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九条、第十条第一款、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组织机构逾期未办理代码证书申领、变更、注销、补发、换发或者年度检验手续的,代码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办理。逾期仍未办理的,可处以警告或者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我现在想咨询的是质量监督局说已经在报纸刊登了通知书是否等于(责令限期办理)?我的罚款挨交定了吗?谢谢各位法律界人士帮忙!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铁血狂奔(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2-07-10 14: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