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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特殊情况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特殊情况经济补偿金如何计算 我单位职工因怀孕于2010年9月起至2011年3月一直在家休病假,期间的工资按国家规定的病假工资发放。该同志于2011年4月底生产,公司从2011年4月—2011年8月按1160元/月发放工资,后因生育津贴及生育保险原因,一直未上班,因在哺乳期,公司没有解除劳动合同只是未再发放其工资。她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于2012年6月届满,公司决定不再与其续签,下发了终止合同通知书并办理了离职手续,按照相关规定,公司应按其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给予其4个月的工资作为经济补偿金,可她的前12个月只有2个月的工资,具体金额应该如何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鉴定者201……(北京-东城区)
提问时间:2012-07-09 19:58
已有7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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