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安置
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
拆迁安置和补偿问题 广州带河路78-110号地块在1996年由万景德公司申请使用权并对我们420户原住户拆迁,和我们签订了安置和补偿两个协议,规定1999年12月30日回迁。由于万景德不履行协议,回迁和补偿无望,2000年左右不少被拆迁户到法院起诉,要求索偿,法院作了终审判决支持索偿拆迁费等至回迁之日止。那时至今我们年年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也受理。2007年7月该地被拍卖,万新公司竞得使用权。卖地款3.4亿人民币,存放在荔湾区法院。荔湾法院却出尔反尔决定只发还拆迁费等到2007年11月30日,执行局长及法官多次放话,我们不能回迁,只能弃产拿货币补偿,每平方按1994年评估3000多块钱补偿。房管局对自己印发和监制,鉴证的两个协议不负责任,跟法院唱同一调子,就是我们不能回迁只能拿货币补偿。他们的依据就是按2004年市委《关于解决烂尾地块拆迁安置有关问题协调会议纪要》。而2003年6月1日发布的政府第5号令《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21条“已实施房屋拆迁常未完成补偿安置的,由市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责令原拆迁人在限期内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原拆迁人在限期内仍未偿付临迁费并补偿安置被拆迁人的,政府可指定拆迁机构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并向原拆迁人追偿”。在2010年修改后发布第23号政府令《广州市闲置土地处理办法》第27条对尚未完成安置补偿的,“政府可以指定拆迁机构或者依法重新确定的土地使用者对被拆迁人进行补偿安置.....文件前拖欠的临迁费由被拆迁人依法向原拆迁人追偿。”按广州市政府两次发布的法规和民法通则87和115条等精神,荔湾区法院和市房管局都有违反民法通则和地方法规。也违背他们在拍卖公告里的出让条件。但是法院和房管局强词夺理说他们要依据市委的指导意见处理,又说我们协议相对方已改变,所以我们协议等于无效。以上垦请律师们评评理,还我们黎民百姓一个公道。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hkk(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0-04-10 23: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