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孩子探视权法院冤屈我如何是好?????????
孩子探视权法院冤屈我如何是好????????? 我们2007年民政局协议离婚,离婚内容:“抚养费200元,双休日男方照看孩子”,后来本人想复婚带孩子跑过两次,由此女方不让我探视孩子,后来我走了出来要求看孩子,对方不同意,导致3年无法探视,我无奈起诉法院,这里我不懂,法院应该根据民政局调解协议直接强制执行还是接受我的起诉,我就是起诉了,他们也受理了,我的起诉书内容是:“恢复探视权,以后不再带孩子跑,哪怕每星期让看一天”。法官明知道我的起诉内容却在开庭那天以调解方式给我调解,我认为法院应该存在一个恢复探视权的法律条文,因为有个终止探视权,事由结束就恢复探视权,但法官却想重新给我制定调解书,内容:“每个月的地一个星期和低三个星期六的中午12点至下午5点探视孩子,下雨下雪放弃探视权,以前3年的抚养费一次性补缴齐,以后每月抚养费加至300元”,签订了这么一份不公正条约,我当时反悔了几次,法官连哄带骗,签订了,很窝囊,我认为他们法院有录音录像,我这个案子法院的作为合理吗?我有申诉的必要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sdsxhl(上海-黄浦区)
提问时间:2012-07-06 18: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