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联营
多收的营业款能否退还
多收的营业款能否退还 我2012年2月8日与两人合伙开了一家火锅店,在合伙协议书上合伙的三人都有较明确的分工,但在实际经营中因人手不够,没按分工操作,基本是能做什么就做什么,其中出资最多的合伙人负责收款,每天营业结束后由一人做账,三方签字认可后全部营业款交收款人保管,由于三人合伙矛盾较多,经协商于7月7日合伙结束,将火锅店转让给其它人。
1、最近几天在做账的时候发现由于我的疏忽4月4日的营业收入没有入账,少入了1133元在总账里,这本是三人共同财产,但现在收款人不认,理由是三人虽有共同签字确认,但这是我的疏忽,应有我自己承担损失,请问这合理吗?我能否要回?
2、合伙协议书上的出资分别是10万元,5万元和5万元,共计20万元,而实际出资是9万元,3万元和2万元,没有任何收据或其它任何能证明实际出资的多少,如果通过法律途径,哪个能胜?大概需要多长时间能有结果?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小小鸟1(重庆-南岸)
提问时间:2012-07-06 08: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