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变更起诉书,提交申请即可。
追问:请问,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故意违约,侵犯业主利益,一再劝说无效,业主能否按合同法107条和66条,以减扣少量物业费表示警告吗?一般法院不接这样的案子.
回答:物业同意即可,否则双方义务不能折抵,
1,物业没有履行合同义务,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对设施进行维护,给业主的生活造成不便,属于违约行为,业主可以要求物业改善工作质量,承担违约责任,支付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或者赔偿业主因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如果经协商物业仍拒不履行,业主可以召开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大会要求更换物业管理公司,这是业主的权利。
2,但缴纳物业费也是业主的义务,物业有过错不影响业主缴纳,业主延迟缴纳物业可以催缴并要求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滞纳金,这是物业的权利。业主不能因为物业有过错就拒交物业费,这是两码事,不能混同。说简单点,维权应当用合法手段,不能用错误惩罚错误。
追问:没有业主会员会怎么办?业主就不能维权了?
物业为了谋利违反合同,有确定的经济收入,损害业主利益,业主没有抗辩权?
合同是双方的,怎么只有物业可以主张权利,而业主不能维权?
合同违约,只适合业主,不适合物业?
回答:没有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业主也可以亲自维权。
业主有抗辩权,可以追究其违约责任,协商不成可以起诉,但不能用拒交物业费的方式。
双方都可以主张权利,但双方也都应当履行义务。
合同违约使用双方,谁有违约行为就需要承担相应责任
追问:谢谢您回答我的问题,供我有更多的思考. 我是普通的退休多年的人,通过电视和上网学法律. 这五年来物业请了多位律师,但没有一位律师和我联系过,只有一位律师想介入,电话问我,物业违规是否收费,我回答是收费的,他说他明白了,是"不当得利"就放下电话不联系了,不管了.所以没有一位律师为物业起诉我.这次起诉,物业很反常,不请律师自巳打官司.您的观点对我很有用,我应该听各方面的话.
在我看来,物业服务中的小毛小病,不值得计较,但如为了非法利润,违反物业管理条例,违反商品房买卖合同,严重违背物业服务承诺,侵犯业主利益,就不能愿谅了,现在许多物业违法的事,有法令要处罚的,但设有执法机构.如去法院起诉,很难组织一批业主去起诉,成本高.批评没有用,能警告物业的办法,唯有物业费这手段了,但自卫不能过分,要不影响其正常运作,所以我交86%物业费,让他来起诉我,在法庭上我可以揭发其违法.
我的想法请指正:物业服务是一种交易,他出服务,我付费;小毛小病不计较了,但是较严重侵犯我利益时,又坚持侵犯不改,就要少量扣些服务费了.
我这种想法,出于合同法66条,请指正.
回答:已经答复,对方同意即可抵消,否则各自履行各自义务,你可以这样提要求,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