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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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请求给个解决最好的办法,我的邮箱weiwei970526567@126.com 公 证 书
继承人:王为敏,女,1918年11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XX号¬—XX—XX—号XX
被继承人:曹玉杰(曹余杰),男。1944年11月6日出生,生前住大连市清平街60号。
查:被继承人曹玉杰余2007年2月23日在大连市死亡,遗留回迁房一处,坐落在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XXXX小区31号楼1-3-2,建筑面积45.71平方米。产权未曾分割,死者生前无遗嘱。法定继承人老二(我爸)老二(女)老三。老四。老五。
2007-5-23
公 证 书
申请人:
甲方(赠与人):王为敏,女,1918年11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XX号¬—XX—XX—号XX
乙方:(受赠人):曹兴论,男,1948年2月1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XXXX小区31号楼1-3-1
公证事项:赠与合同
甲,乙双方与2007-5-23向本处申请办理《赠与合同》。甲 乙双方在订立合同时具有法律规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双方当事人签订《赠与合同》意义表示真实,合同内容具体,明确,合同项下房屋符合法律规定的赠与条件。
依据上述事实,兹证明甲。乙双方于2007-5-23日在本公证员面前签订了前面的《赠与合同》双方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五条规定。合同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的规定,合同上双方当事人的签约名。暗指印均属实。
2007-5-23
赠 与 合 同
甲方(赠与人):王为敏,女,1918年11月1日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太阳街XX号¬—XX—XX—号XX
乙方:(受赠人)曹兴论,男1948-2-21出生现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XXXXXX小区31号楼1-3-1
甲方和乙方系母子关系,甲方继承所得座落在甘井子区XXXXXX小区31号楼1-3-2,建筑面积45.71平方米。回迁房。现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 甲方自愿无偿将其的上述房产赠与乙方所有。
二, 乙方愿意接受上述赠与
甲方(赠与人):王为敏
乙方(受赠人):曹兴论
2007-5-23
我大大曹玉杰《也就是我爸的哥哥》从当兵会回来就精神分裂征经常去七院治疗,病了能有30几年吧,我爸曹兴论有糖尿病也有30几年,这些年来是我爸一直照顾我大大,大大去世了留下一个使用权房子,《房子动迁自己把名字写错了曹玉杰写成曹余杰,名字已经在公证处改了,证明曹玉杰和曹余杰是同一个人》我大大与2007年去世享年63岁,在这一年里我爸的子们共计8个####《母亲王为敏》《老大一男一女去世了》《老二一男一女。。。男的去世女的还在》老三老四老五老六。在这一年里二姑想办法要把这个房子给我爸,于是去了大连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书,
我爸叫曹兴论,在做完了公正书的第二年也就是2008-7-13患有肺癌去世,在这期间我爸说把房子卖掉给大大和我(曹兴论)买个坟自己留些剩下的给子们一家分一万就行了。可是现在老二(姑姑)变卦了,说要我把房子卖掉给奶奶赡养费10万剩下的给他们子们分,我向问一下我该怎么处理,我办产权没有办下来,说是第一继承人是奶奶(王为敏)现在所有的房子的手续全都在我手里,我想知道,这个房子现在属于不属于我的,不属于我的我能得到多少,大大精神分裂不能干活,一个月也没几个钱,进一次七院,门槛费就要800元他有医保卡,800元是自理的,回家之后一天三顿饭都是我爸做的,这个房子不是我的,打官司我能得到多少,谢谢求助,我现想这些在有问题我在打上。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970526……(辽宁-大连)
提问时间:2010-04-09 01: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