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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1980年参加工作(县大集体企业),2003年因单位原因买断工龄(单位要求全员买断)
我1980年参加工作(县大集体企业),2003年因单位原因买断工龄(单位要求全员买断) 我1980年参加工作(县大集体企业),2003年因单位原因买断工龄(单位要求全员买断),一直没有参加社保。2013年至2016年因犯罪服刑。现原单位和社保局根据省政府办2011(12)号文件集中优待解决原大集体企业应保未保人员的养老保险。只要补缴96年至10年的基本保险费(只要四万多),就承认96年以前的工龄并视同已缴。但是社保局说只要有犯罪记录的,以前的工龄都不能算了,我也就不能享受以上12号文件的政策。我也查了上述文件,根本就没有这一条规定。请问这合法吗?社保局的依据是什么法律?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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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ask201……(湖南-益阳)
提问时间:2017-04-11 1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