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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人身损害

意外事故,那方的责任

意外事故,那方的责任 2012年6月20日,我的父亲在广州市荔湾区收了废品,在黄沙水产市场被叫过去收了点废铁,准备走的时候中铁四建里面的保安叫了他们,他们在巡逻的时候发现有人买的东西扔在那了,他们说请我父亲帮忙搬回去,在回去的路上,由于滑到一下膝盖被磕到地上,膝盖骨被磕断,后来找到中铁四建工地负责方,他们回答说,保安说是偷他们的东西,被抓到了,让送还的时候摔到了的,中铁四建他们不负任何责任。后来没办法报案,派出所出面调解,中铁四建工地方说出于人道主义支付5000人民币。现在住院费都花了20000多了。

  我在此请大家帮忙,这样的问题怎么解决,工地方有没有责任,是不是该支付我父亲医药费?还有他们诬赖我父亲是偷的,是不是诽谤?

  有好心的请告诉我们该怎么办!!!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zhangh……(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7-02 21:55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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