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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是否可以申请宅基地? 1982年时国务院制定过《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1986年废止),第十四条规定“农村社员、回乡落户的离休、退休、退职职工和军人,……建房需要宅基地的,应向所在生产队申请……报公社管理委员会批准;确实需要占有耕地、园地的,必须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批准后,由批准机关发给宅基地使用证明”。那么,目前回乡落户的相关人员的安置是怎样的?可否申请宅基地?是以哪个法律条款为依据的?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yhq448……(上海)
提问时间:2012-07-02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