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会持股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工会,或称劳工总会、工人联合会。工会原意是指基于共同利益而自发组织的社会团体。这个共同利益团体诸如为同一雇主工作的员工,在某一产业领域的个人。工会组织成立的主要意图,可以与雇主谈判工资薪水、工作时限和工作条件等等。工会可以法人的地位持股,但是如果是单位内部的工会组织则不应作为投资主体持股。法律依据主要是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十四条规定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的意见:“中华全国总工会、地方总工会、产业工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基层工会组织具备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条件的,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公司法》上对股东的性质也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依照《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自然人与法人都具备成为股东的条件,工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应该也享有成为股东的权利。
法律上容易引起争议的是《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4条规定“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但从立法目的来看,该条例的规定是为了保证社会团体的公益性,而工会持股会的产生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为了维护职工的利益,在企业内部的范围内也具有一定的公益性。因此从这个角度理解,工会持股并不违背该条例的立法目的。
另外,还有《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