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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再审申请人鲍成美、鲍得成与被申请人鲍成义、鲍晓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涉及客观事实
关于对“再审申请人鲍成美、鲍得成与被申请人鲍成义、鲍晓峰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再审民事判决书”涉及客观事实 再审民事申诉书
申诉人:姓名:鲍成美 性别:男 年龄:44 民族:汉族 职务:农民 工作单位: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朱庄屯村 住址: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朱庄屯村 电话:15836081204
被申诉人:姓名:鲍晓峰 性别:男 年龄:49 民族:汉族 职务:农民 工作单位:新乡市牧野区牧野乡朱庄屯村 住址:牧野区天太小区 电话:
申诉请求:
1、要求法院重新审理此案并公正判决;
2、要求被申诉人将损坏我房屋的情况(包括散水以及房屋墙面裂缝、南山墙的向外倾斜)恢复原状;
3、被申诉人赔偿我经济损失费、精神损失费、误工费共计10万元整。
事实与理由:
我家西屋是1997年建成的,为防止往屋内渗水,我在自己宅基地范围内,在房屋靠根基处用混凝土建有散水, 2000年7月,我的近邻即被申诉人借口我家的散水影响他的出行,擅自将我家西屋南山墙20多米长36厘米高的散水破坏。由于被申诉人破坏了我家西屋南山墙的散水,并10多年拒不执行原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2000)郊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致使我家西屋雨天渗水严重,造成该屋前墙出现裂缝并且南山墙向外倾斜的明显安全隐患;由于这种情况,造成我父亲承受不住,整夜失眠,继而出现精神失常,与2000年9月不得不住进省精神病院治疗,出院后又生气又焦虑而瘫痪,自此卧病在床,丧失了劳动能力;又由于被申诉人不执行原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2000)郊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并且扬言:“我在市中院有人,我用钱就能砸死你!”随后被申诉人又上诉到中院,我也同时上诉到中院,希望能得到公正判决。2001年5月24如下午,中院李荣军坐被申诉人的汽车去勘察现场,25日上午就开庭审理此案。在庭审中,李荣军越权审判,他自己既当审判长,又当审判员,还当书记员。此后中院做出了极不公正的判决。该判决中说:“三、本判决送达十日内鲍成义、鲍晓峰将损坏鲍得成和鲍成美两家的散水予以修复,所修散水不超过鲍得成和鲍成美房南出路的路平面宽度为50公分。”(新民终字第817号第5页)。新乡市中院不顾我所修的散水是在我的宅基地范围这个根本的事实,凭什么不准散水超过路平面?不准散水超过路平面那还叫散水吗?难道对方家的出路还得包括我家的部分宅基地在内吗?这不是明显的对我造成侵权吗?这不是明显的枉法判决是什么?!更可笑的是:河南省高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豫法民监第195号中说:鲍成义、鲍晓锋(被申诉人)的“通行道路3.1米 宽(客观事实应是1.5米,有村委会证明),鲍成美、鲍得成父子却在公用道路上修建超过地平面36公分,宽41公分的苫水,影响鲍成美、鲍得成父子通行,原审法院判决鲍成美、鲍得成父子将损坏的苫水修复,所修苫水不得超过鲍成义、鲍晓锋房南出路的路平面,并无不当。……”不到400个字的驳回申诉通知书,竟然接连出现4处错误,连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名字都写错了。我不禁要问:按省高院的说法,我自己修的苫水还影响了我自己的通行吗?!试想一想:省高院的法官是在认真办案吗?!是在秉公判案吗?!由于此案一直未能得到公正处理,我曾到市人大、省高院、省信访局、省巡查组(当时在新乡宾馆办公)反映此事,省巡查组责成市政法委督办,市政法委又责成牧野区政法委解决此案。牧野区政法委答应:赔付你2万元并把散水恢复原状。但这个处理结果一直未能得到落实。无奈之下,2011年9月26日,我到全国人大、最高法院陈述冤情。为达到伸张正义,多年来多方奔波,耽误劳动,被拖得疲惫不堪。
证据和证据来源:
1、我家的宅基地使用证(乡政府颁发)1份;
2、2010年4月朱庄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
3、新乡市郊区人民法院(2000)郊民初字第740号民事判决书1份;
4、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1)新民终字第817号民事判决书1份;
5、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新中民再字第131号民事判决书1份;。
6、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申诉通知书[2010]豫法民监第195号1份。
7、2006年7月朱庄屯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
(以上所有证明材料均存有原件)
申诉人:鲍成美
2012年7月1日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鲍成美(河南)
提问时间:2012-07-01 17: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