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家庭
关于一个婚内财产约定,准备离婚了
关于一个婚内财产约定,准备离婚了 男、女双方于____年____ 月____日登记结婚,具有合法的夫妻关系,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及相法律规定,鉴于目前双方正在协商办理离婚事宜,现就双方婚后的一部分财产归属及债权债务先行约定并分割,经友好协商,双方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1男方X年X月在单位登记房屋一套,建筑面积约____平米,该房屋为男方单位福利分房。因为已在商讨离婚事宜,经协商一致,该套房购房行为与女方无任何关系,女方和此套房屋购买所产生的权利债务所属没有关系。女方不拥有该套房屋,即也不承担因该套房屋购买所产生的一切相关费用。该套房屋的购买是男方个人行为,登记到男方名下,是男方独有财产,同时男方承担由该套房屋购买所带来的全部债权债务。
2在协议离婚期间,双方对外进行经济活动,涉及到此套房屋时,应向不知道此协议的第三人出示此协议或者告知此协议的内容;如因男方的原因未履行个人债务,导致女方陷入相关偿债纠纷的,女方有权向第三方拒绝履行。同时,因女方不拥有该套房屋,如因女方借由该房屋所带来的偿债纠纷,也与男方无任何关系,男方有权拒绝履行相关债务。
3除本协议提及的可能由该房屋产生的共同债务外,双方并无其他共同债务。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其他债务均为个人债务,由其独自负责偿还;婚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权均为个人权利,另一方无权受领债权。
4婚后双方有共同存款共计x万元,现进行提前分割,男女双方各得50%即各分得壹佰四十二万元整,该存款在分割后不再属于共同存款。
5、双方自愿签订,清楚了解本协议的法律效力,并遵守约定内容。
6、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持一份,三份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在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另一份在双方协议离婚时应与离婚协议一并提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
请问本协议关于福利房归属权和可能产生的债务免责的约定有效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过去已不再(辽宁-沈阳)
提问时间:2012-06-30 11: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