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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选举方式是否违反选举法
以下选举方式是否违反选举法 今年选举,总共竞选支委三名。我们村以往是第一天投票推选出四位候选人,第二天再从四位候选人中选出最终的三位。但今年第一天早上选举出四位候选人后;下午,排名第四的候选人弃权。那根据村支委选举法,是直接确定前三位委员,还是将早上排名第五的候选人提上来,进行第二天四选三的选举? 到底是哪种违法,还是两者都可以进行?(第四名退出时,原支部开了一个会议同意第五名代替第四名来进行差额选举)这样符合基层组织选举法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王绪林123(浙江-绍兴)
提问时间:2017-03-31 21: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