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还贷不及时,到底算谁的责任?
还贷不及时,到底算谁的责任? 卖家按购房合约,如期向银行提供了全部还贷申请,银行也给了回执(回执中提到要在2010年12月25日到2011年1月15日保证还款存折上有充足的资金),卖家也确实提供了银行流水帐说明这段时间有金额。但是实际上银行确在2011年6月份才扣款。6个多月,导到国家调控房屋,税费增了7,8万元;我现在仲裁她,她却拿出这些证据,我该怎么办,我需要一个说法,或银行的过错,还是她个人的过错,我还能追究回我的损失吗?可以把银行一起追究进来?
合同只是规定卖家在规定的时间内向银行申请全额没有还款,没有规定其它。一般情况下提前还贷只要一个月,而卖家却用了8个月。卖家在银行没有扣款成功的前提下,卖家没有及时再跟进后续的流程也没有重新申请,这算不算卖家违约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simba_……(广东-广州)
提问时间:2012-06-28 13: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