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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开发商开发了一栋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的七层商品房住宅楼,其中一层全部设计为该商品房的配套车库
某开发商开发了一栋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的七层商品房住宅楼,其中一层全部设计为该商品房的配套车库 某开发商开发了一栋建筑面积为610平方米的七层商品房住宅楼,其中一层全部设计为该商品房的配套车库,共分三个单元,每个单元2个车库共有6个车库,二楼以上至七楼为住宅,每个单元楼上分左右单双号各6套房,共12套,三个单元楼总共有36套房,该楼在5年前已全部销售给36户业主。该楼610平方米的宗地建筑面积也都全部分摊给36户业主,每户平均公摊土地面积约16.50平方米,并已取得了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确权。由于一层车库权属不明一直空闲没人使用,根据当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该商品房所在楼宇的层面使用权:属共有部分的,属本栋楼业主所有。因此我认为该楼一层车库应当属于我们本栋楼的36户全体业主共有,然而,近来开发商在将整栋楼的土地使用权和住房出让给我们业主数年后,又回来出广告将我们一层车库全部出售给他人当住房使用,并广告申明购买该车库的必须一次性付款,不能办理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请问,象这种情况我们全体业主一层原设计的车库的所有权究竟是开发商的,还是属于我们该栋楼全体36户业主的?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西-柳州)
提问时间:2017-03-26 11: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