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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想向您咨询两个问题1、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一直没有办理收楼手续
您好!想向您咨询两个问题1、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一直没有办理收楼手续 您好!想向您咨询两个问题1、由于各种原因造成在2016年9月26日之前一直没有办理收楼手续,原告欲收楼装修,于2017年9月26日与被告方物业管理处提出交楼请求,被告方物业管理处提出坚持管理处要原告缴纳2009年1月开始到2016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13172.52元,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计人民币:18057.76元,物业管理费和物业管理费滞纳金共计31230.28元。如果原告不缴纳以上费用,被告不予办理交楼手续。2016年9月26日,原告缴纳2009年1月开始到2016年9月的物业管理费计人民币:13172.52元,并被迫缴纳物业管理费的滞纳金计人民币:18057.76元。被告之后才给原告办理完成交楼手续。能否追回滞纳金?2、商品房在中山坦洲。应该在那个法院投递起诉书?(中山第一人民法院、中山第二人民法院、坦洲法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中山)
提问时间:2017-03-24 15: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