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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偷盗物品价值3000元被派出所抓捕后遗送看守所,如何为其免于刑事?

因偷盗物品价值3000元被派出所抓捕后遗送看守所,如何为其免于刑事? 事由:青某出生于1993年7月1日,于2012年4月自配锁匙入室偷盗他人电脑一台、电动单车一辆,价值3000元,失者到派出所报案,青某日前被当地派出所抓捕,遗送看守所。被捕当日,当事人其家属为其偿还价款3000元,失者,出具收据,次日,家属拿收据和同失者到当地派出所,要求撤案,被否。请问:检察院是否还提起刑事?家属如何为其免于刑事?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huaxiu(广西-南宁)
提问时间:2012-06-25 2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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