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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西湖乡红卫村村民,高衍臣于2014年承包西湖乡政府街上绿化
山东省西湖乡红卫村村民,高衍臣于2014年承包西湖乡政府街上绿化 山东省西湖乡红卫村村民,高衍臣于2014年承包西湖乡政府街上绿化,通过招标二十二万八承包下,个人投资。甲方乡镇府代表人师和乙方高衍臣签合同,在签合同时,高衍臣说对于绿化种植,认为破坏的怎么算?合同上没有,甲方代表说不能算乙方,算甲方。就没写在合同上,属于口头约定。在乙方种植要验收后,甲方一次付给乙方十二万八,还差十万,按合同再付一部分,从此就没再给,因为西湖街上的绿化位于繁华中,每隔五天一集,来往人员多复杂,认为踩踏破坏的很严重,乡政府就说不合格,让我方补苗,而且在补苗前,甲方代表人说,补苗的全部费用都算甲方,乙方补苗后,甲方反悔,一分没给,在甲方没给一分情况下,乙方养护,浇水,修剪到合同终止。经我方多次催要,不给,乙方上访,甲方才答应付给五万,而且让我方签字从此不再要了。我方不愿意签但甲方不给,只好违心签合同,但甲方还欠九万。我乙方再次去催要,甲方以我方无理取闹为由说我方犯法了,请问我方触犯了那条法律?应当付怎样的责任?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山东-聊城)
提问时间:2017-03-19 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