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纠纷
保密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保密协议内容是否有效 鉴于保密义务人在职期间,获得或制作的商业秘密(包括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对公司在竞争中的巨大价值,在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和终止之后,保密义务人均承认公司因投资、支付劳动报酬而对这些商业秘密的所有权,因此保密义务人同意甲方按下列三种方式执行:
(1)保密义务人因自身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
(2)乙方应提前六个月向甲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申请。在此期间,甲方有权调动乙方的劳动岗位。
(3)保密义务人因甲方原因离开公司,自离开公司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自营或为公司的竞争者提供服务,不得从事与其在公司生产、研究、开发、经营、销售有关的相关工作(包括受雇他人或自行从事),并对其所获取的商业秘密严加保守,不得以任何理由或借口予以泄露。甲方按《四川省劳动合同条例》的规定向乙方支付补偿金。
乙方如违反本项规定的,应承担本协议第五条规定的违约责任。
以上为保密协议内应履行的义务,离开公司原因和是否能得到补偿金的条款是否有效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tandai……(四川-成都)
提问时间:2012-06-25 1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