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关于残疾人人身权益如何受到保障
关于残疾人人身权益如何受到保障 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现年67岁的老年二级精神残疾病人。因祖辈遗留天井官司,法院无视老百姓最低生活保障,于2007年12月6日至2008年6月5日;2008年10月27日至2009年4月26日两次冻结老年精神残疾人徐慈舟最低生活保障的全部社保养老金.民以食为天,这叫百姓如何生活,更何况是病人还要用药,这种做法合乎情理和法规吗?
更甚者,2008年11月20日上午9时许,副院长带领二十来人,在病人病情相对稳定在情况下,刺激病人,没有通知精神残疾人家属,在家属不知情的情况下残暴的将病人带走,这难道就是所谓的强制执行?等到邻居们偷偷告之家属,家属赶到现场追问亲人的去处时,副院长则说是无可奉告,家属多次追问都无果.试问他这种无视人权的做法合情合理合法吗?还说若你觉得不合法就去告我.后家属经过多方打听,才知老年残疾人被扭送去精神病院了.直至家属知道时已是下午3点来钟了,此时的老年残疾人已被惊吓得神志不宁.为了让病人的情绪能稳定些,不再受刺激,家属问医院是不是可以让家属把病人接回家,医院方面说是没有法院的通知不能放人。
等到11月21日家属再次到法院要求放人,还残疾人以人身自由时,院长表示,若将人放回,家属必须写下对精神残疾人(包括身心健康,生命安全在内的一切)后果盖有自己负责的书面保证,否则免谈。请问院长这种做法合情合理合法吗?到现在已长达4天时间了,这对一个老年的,一个无民事能力的精神病人是一种多大摧残与折磨。她们更需要亲人的爱护,在亲人身边才会更有安全感。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tywrmx(浙江)
提问时间:2008-11-23 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