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14年3月份买的房子,合同约定14年12月31日交房,因到期未达到交付条件
谈不好 可以到法院解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可追究开发商违约责任
如果到了4月30号仍不能交房,你可以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解除合同,要求对方退还本金,赔偿损失。
你好,可以要求退房退款并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