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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

当今什么申诉途径可以有效?

当今什么申诉途径可以有效? 法官为所欲为,公平与正义已荡然无存

     因为嫉恶如仇,对枉法判决绝不买账。所以在我中年时期,曾留下四件反败为胜的判例,其中一件还是检察院抗诉后得到纠正的。
     那是1991年,《民诉法》刚刚修订并增加了民事抗诉这一条款。因为一桩经济合同纠纷,普陀区唐正平法官徇私舞弊,我一审败诉,但我没有上诉,而是在判决生效后径自向检察院申诉。普陀区检察院为此特向北京市撰写法律的老法师咨询,最后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抗诉,抗诉案号;(1991)普检抗字第1号。案件抗诉后被搁置了三年,普陀区法院在人大催促下,才不得不启动了再审程序。但仍固执己见,又变换了一个站不住脚的理由,再次判决我败诉,这一次我依法上诉。
     案件由上海市二中级知识产权庭审理。审判长谢晨、审判员薛春荣、代理审判员陈默组成合议庭,书记员岱瑾记录。那时二中院地处杨浦区齐齐哈儿路400号一个破旧厂房内。房屋虽然破旧,但齐奇任院长。在终审的最后一榔头上,还能掌握原则。庭审结束后,不知从那里又冒出一个书记员叫吴登楼,吴特意给我打了三次电话,前后三次把我叫到法院谈话,要求我接受调解,且条件一次比一次更优惠。我岂能为区区小利让检察院失望?宁为玉碎,不为瓦全。二中院见我不为利诱所动,只得最后判决我胜诉。案号:(1997)沪二中经终(知)字第366号
     1991年全上海检察机关只发出三件民事抗诉,闸北、普陀、静安各一件。但另外二件抗诉结果并不理想,其中一件还是以调解方式结案,唯有我的抗诉,是以全胜收局。当时普陀区检察院对我评价是;假如全上海所有当事人都象你这样顽强,法院就不敢乱判了。
     时过境迁,那种反败为胜,扬眉吐气的案例,如今都已成为历史。当今腐败横流。如今即使有那一家法院判决:“月亮是方的”, 你也绝不可能通过申诉程序,将判决纠正为:“月亮是圆的”。
(未完,下一篇:《一份狗屁不通,不能解疑的判决》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吴中倬(上海-闸北区)
提问时间:2012-06-23 1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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