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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公司(深圳市欣乐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同济南金晔食品有限公司签署双方合作协议
我公司(深圳市欣乐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同济南金晔食品有限公司签署双方合作协议 我公司(深圳市欣乐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同济南金晔食品有限公司签署双方合作协议。 第四条内容如下:鉴于前期乙方对此(天虹、吉之岛)两个系统人力及物力的付出,从2015.7.15号起拿出此两个系统每月的订货量总和的5个点做为回报支持。每月底30号由李登峰汇总一次,给到乙方确认后签字。回点金额每季度以返货物的方式一次返还,无需再按比例核销。 以上协议有对方法人签字。并从2015年7月正常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春节后,2月18日济南金晔广东区销售经理李登峰电话通知:济南金晔单方面要终止第四条有关返利的执行。 协议我这边有留存! 请教,若济南金晔不再履行该协议(经济上返利的损失)我这边该如何处理?若走法律程序该怎么走,胜的把握有多大? 现求助各位帮忙分析或直接联系我 (帮忙代理也可以),王生13684976385!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7-03-10 2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