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咨询中心
登录        电话咨询
 其他

我公司(深圳市欣乐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同济南金晔食品有限公司签署双方合作协议

我公司(深圳市欣乐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同济南金晔食品有限公司签署双方合作协议 我公司(深圳市欣乐瑞实业有限公司)于2015年7月15日同济南金晔食品有限公司签署双方合作协议。      第四条内容如下:鉴于前期乙方对此(天虹、吉之岛)两个系统人力及物力的付出,从2015.7.15号起拿出此两个系统每月的订货量总和的5个点做为回报支持。每月底30号由李登峰汇总一次,给到乙方确认后签字。回点金额每季度以返货物的方式一次返还,无需再按比例核销。       以上协议有对方法人签字。并从2015年7月正常执行到2016年12月31日。       2017年春节后,2月18日济南金晔广东区销售经理李登峰电话通知:济南金晔单方面要终止第四条有关返利的执行。        协议我这边有留存!         请教,若济南金晔不再履行该协议(经济上返利的损失)我这边该如何处理?若走法律程序该怎么走,胜的把握有多大? 现求助各位帮忙分析或直接联系我 (帮忙代理也可以),王生13684976385!谢谢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广东-深圳)
提问时间:2017-03-10 20:39
已有3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咨询专业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 朝阳区

杨丽律师

北京 朝阳区

陈峰律师

辽宁 鞍山

萧贺林律师

内蒙古 赤峰


相关咨询
更多相关问题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京ICP备15035010号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