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有三个法律问题请明断
有三个法律问题请明断 我已故父亲在解放前建造了三间平房,八十年代初我为了结婚在父亲土地证名下的第三间向上翻建了三层楼房,当时虽然七兄弟团结一致有钱出钱无钱出力,都为家里盖了新房,缓解了旧房而高兴。但从请人设计,材料采购直到新房落成,大部分资金由我先垫付。后来老大出面补办了房屋建筑许可证其费用也是我和居住三楼的二兄弟支付,由于全部房屋一直没有办理房产证和房产分割协议,那年母亲住院后,有兄弟提出:把空出的三层楼房对外出租为母亲建立共同基金,用于大家庭日常支出。我认为,建楼时我们出资最多,加上20多年的心血,我们对二,三楼应该具有绝对的居住权,使用权和支配权 。而母亲当时建造楼房时因无经济收入而没有出钱,因此二,三楼不能视为父母房产。楼房出租后的收益也不应该作为家庭共同财产。现在其他兄弟认为:在父母土地使用证名下翻建的三层楼房是七兄弟团结一致的共同成果,母亲和其他兄弟具有同等居住权和使用权.你们多年的居住和出租收益早已收回了当初的居住成本,而当时出钱出力的多数兄弟最初仍然拥挤在下层缓解的旧房里,现在为高龄母亲设立的共同基金仍然包含了你们在内的大家庭的共同利益。对此我们吵了十年。
请问:
1,现在空出的三层楼房,母亲和其他兄弟是否具有同等居住权和使用权?
2,对外出租的收益是否为家庭共同财产?
3,土地使用证户主的母亲在家庭共同财产中可以获得多少比例?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815003(上海-普陀区)
提问时间:2010-04-02 14: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