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
刑期
刑期 06年因不知道瘦肉精危害,使用疑似瘦肉精,当时购买是作饲料添加剂使用,并不清楚是瘦肉精,喂养的二十来头猪通过检疫并销售,因为当时使用并没有效果,钱也没有完全给销售激素的人,2011年销售瘦肉精的人受到了法律制裁,并举报了我,2012年5月份当地公安机关以生产和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将我拘留,6月7日开庭,6月21日收到判决,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三年,处罚金1万元。
办案人员对部分口供未作笔录,庭审只有几分钟就结束了,采用的证据时生产和销售60头生猪,对于使用的激素未对猪产生应有影响和通过检疫,所购买激素因无效而被丢弃,办案人员也未作笔录,上述证据未被法院采纳。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020102……(湖南-衡阳)
提问时间:2012-06-21 17: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