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纠纷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事实证据使用?
电话录音能否作为事实证据使用? 我受骗在2015年3月与萧县朱继龙同居,同居期间,我的工资、房屋租赁费由朱继龙掌管,2015年9月由于我是女性,57岁不能按揭贷款,就以朱继龙的名字购买了一套房屋,我做了担保。2016年4月份,我问他要钱他不给我,后来我的工资就不给他了,朱继龙不能再从我身上骗钱了,就翻脸不认人,说买房没有我的钱,但有录音证明我的钱给他了,有证据证明我的房屋租赁费交给了他,有证明他取了我的工资,并有证明他多次刷我的信用卡炒股,请问:能否认定房屋是我们共同购买的?朱继龙是医药公司退休的,现在还在世纪佳缘网上说自己是教师、快退休了,能否认定这是诈骗行为?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吕洪影(安徽-亳州)
提问时间:2017-03-08 16:3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