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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富林与马勤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明显有误!
马富林与马勤合伙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明显有误! 理由:
一、扶沟县人民法院(2009)扶民重字第27号判决书中在载明协议内容时将“93年3月15号三人组成……”改成“93年3月15号三人分成……”明显扭曲事实,改变协议原意。没有组成何来分成?
二、原审认为“2007年2月26日,原被告签字的协议不能认定为合伙协议,实际上是二被告对原告所得劳动报酬的一种约定,也是二被告对其财产的一种处分。”此认为是严重错误的,首先通过三次庭审,上诉人和二被上诉人都未针对该份协议,是对上述人所得的劳动报酬的一种约定的陈述或辩解,其次,该份协议是分三个意思,抬头及第一段写明了三个成员组成的时间,所经营的门市部成本及如何承担合伙的债权债务,第二段写明了合伙期间的利润,建造的楼房及明确以上财产归三人所有的约定,第三、四段系合伙人共同对合伙财产的处分,再次该份协议是上诉人多次要求被上诉人以书面形式确认合伙关系的情况下,被上诉人马勤亲笔书写后有三个成员分别签写了名字,此份接四分场生产门市部的协议明显是合伙协议。
三、原审认为“原、被告于1993年2月在一起经营生产资料门市部是未订立书面合伙协议或口头合伙协议……”明显是错误的,在录音光盘内有被上诉人马勤说:“我在烧盆刘我去找的你,来这咱又在这谈,咱又去厂部,我咋说的我不会给你瞎胡说,另外我再给你说在这干这些年了,要叫…要叫这个仨人的东西俺吃完,我也不是那样的人,我也…我也不忍心,你成放心了,咱咋说还照那执行,但是咱执行是执行,并不是啥呢 一分一毛的扣!呵呵……”这些由被上诉人马勤带着笑声叙述了合伙时的口头约定,难道不是口头合伙协议吗?
四、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虽然在93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没有经工商部门登记,但是上诉人入伙时投入了四轮车(93年5月在门市部被盗后马勤从保险公司理赔)及12600元的现金,并且在一起共同经营十五年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合伙。
证据:
协议书一份
接四分场生产门市部
1993年3月15号 三人组成:成员 马勤 郑俊华 马富林 按三一三剩一分成,接货款6-7万,合计10万元左右起家.
1993年-1999年7月份搬路西,盖上下12间房,用款18.7万元,大棚3万,院墙1.58万.院内4间小房,在此之前没有外债,买房此地皮4万元.
以上财产归以上三人所有.
2007年因马宝须结婚没有房,有四分场生产门市部负责支出三万元,
往后上学所需资金由四分场生产门市部负责.
成员签字:马勤 郑俊华 马富林
2007年2月26号
录音一份
四站录音
原告(马福林):这属于咱仨的财产啊,这咱干时候就是三一三剩一,仨人是咱仨人的,是不是这样说的?
被告(马 勤): 是的。
原告(马福林):我说话有拐弯的地方没有?你只要承认这是的,俊华你说是不是啊 ?
被告(郑俊华):那是的!
原告(马福林):咱仨干的就是咱仨的。
被告(马 勤):我在烧盆刘我去找的你,来这咱又在这谈,咱又去厂部,我咋说的我不会给你瞎胡说,另外我再给你说在这干这些年了,要叫…要叫这个仨人的东西俺吃完,我也不是那样的人,我也…我也不忍心,你成放心了,咱咋说还照那执行,但是咱执行是执行,并不是啥呢 一分一毛的扣!呵呵…… 原告(马福林):至于咱这时候咋说的咱定好,咱都是按着这走的,到时候,勤:你要说不是的,啧,都是这,我也不给你搞理,就是这!我也不会说再给这孙子、孙子媳妇德鲁这些事。
被告(马 勤):咦…也到不了。
原告(马福林):到了到不了这个事必须咱得列个字据,恁妈咧、恁爸咧熬一年岁数大一年,咱干到几儿是个头,咱这个大家干到多长时候是个头,你的俩我的四个,咱干到几儿是个头?
被告(郑俊华):叫他六个都安住家不妥了。
原告(马福林):只要是就这说,咱就这样做,咱要是就这样说…
被告(郑俊华):…咱就按照这样做,说了咱就按这样做!
被告(马 勤):咦…你成放心咧,咦…你也知道我的脾气,我除了倔啦点儿。
原告(马福林):只要是这时候说的,你只要就这样立住(字据),你放着我放着,到时候我啥话也不说,我就这一拿,妥,齐咧!我说的有必要么,嫂子?
被告(马勤的母亲):有,有必要!
原告(马福林):我没有多高的要求吧,啊,嫂子?!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mmq072……(河南)
提问时间:2012-06-21 01: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