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住房不给予落户怎么办?急!!!急!!!急!!!
《呼和浩特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规定》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家庭,可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市区城镇居民户口,无房(无房屋产权)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上年度市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标准(2006年为26平方米),并且人均年收入低于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2006年为14055元)的家庭;
2008年9月1日,随着新出台的《呼和浩特市户籍管理办法》正式实施,在呼和浩特市市区只要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获得房屋所有权证并且实际居住生活,就允许其本人、配偶、未婚子女在呼和浩特市落户。
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商品房,在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上一般属于划拨性质。
具体政策要咨询户籍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