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9条第3款规定,已处的罚款应当折抵罚金,通常情况下,判决书中也会明确写明予以折抵的情况。
追问:那就是我可以跟公安局要回罚款是吗?我去取钱的时候公安局的人告诉我已经按治安处罚处理了,钱已经上缴财政,不能返,就给了我一个发票,这样处理是不是不合理?
回答:不返还的,缴纳罚金的时候应扣除已经交的罚款。
追问:法院判罚金60000,我们直接去银行存的60000,没扣掉之前的罚款啊
回答:在刑事开庭审理时,你们需要提出已经行政处罚,并出具交费依据。没有出具,肯定不会扣除
追问:公安局在法院判之前并未给收据,当时交罚款的时候说是等处理完才能给收据
回答:你们联系审判法官吧。
追问:罚款是2016年4月份进拘留所的时候交的,但是没给发票也没收据,说是得等最后确定,2016年11月份法院判三缓三,从12月份起刑,公安局这个3000罚金的发票日期是2016年12月2日,也就是说是在法院判决下来之后进行行政处罚的,这样合理吗?
回答:不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