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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纠纷

补缴社保

补缴社保 王某,女,1996年自大学毕业后进入贵阳某建筑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3年在建筑公司缴纳社会养老保险,后因建筑公司经营不善,无力继续缴纳,于2004年开始欠缴养老保险。自2005年起,建筑公司的营业执照及其他相关经营证照均未年检,除王某与其他少数几位员工继续在公司维持基本日常运转外,其余员工均外出自行谋生。
    期间,王某于2006年通过了国家注册二级建造师资格考试,因供职的甲公司经营证照未予年检,不具备注册二级建造师的条件,王某遂将建造师注册于另一家具备注册资格的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为注册需要,于2008年将社保转入乙公司继续缴纳,因原单位社保于2004年欠缴,故将离职时间写为2004年,实为2008年离职。
    2010年,贵阳市另一家大型建筑公司(以下简称丙公司)对甲公司进行收购,对。
    请问:王某是否可以要求丙公司对王某在甲公司2004年-2008年的欠缴部分社保款项进行补缴?
    不胜感激!谢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ysx123……(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2-06-19 1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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