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房屋租赁合同于2015年止,之后两年没有再签订任何合同,口头约定7000元
如果法院支持你们,我认为法院其实变相鼓励了你们的失信行为。 出租人的“劣行”,如果构成合同法上明文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租金的理由,你们可以提出。
能否得到法院支持要看你们双方的证据。之后你们一直按7000元支付房租,而且已经支付两年,视为你们双方重新约定房租是7000元,你打算按合同约定标准支付房租,难度比较大。但是你可以主张房东的违约责任(如你所述的种种劣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