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交警乱扣证罚款
交警乱扣证罚款 当事人: 办案民警:惠州市惠城区交警江北大队民警“刘敬新”
2009年12月29日本人驾车发生交通事故。
2010年01月20日交通责任认定书出来,本人被认定2条罪,1条是:醉酒驾车,2条是:逃逸。并以逃逸罪当场拘留15天。
交警按血液检测报告"鉴定意见"为由认定我醉酒271.67mg/100ml驾车。并以此开出一张编号:441303001005288处罚书,罚款1500元,暂扣驾照3个月。我当时查看报告中的"酒精结果"注明血液中未检出。显然是检测人员误判,而且本人当天在公司吃饭根本没喝过酒,便与办案民警抗议,民警说:我只看“鉴定意见”,其它一概不管。在我强烈抗议声中,民警才同意重新鉴定,最终在1月26检测结果出来“鉴定意见”血液未检出酒精。
2月5日拘留期满后,本人到交警大队重新办理“责任认定”,重新认定为:未检出酒精,未酒后驾车,但民警并没因此而返还本人以醉酒驾车为名而扣留的“驾驶证”
接到重新认定的事故认定书后,本人便到“建设银行”交逃逸的罚款。根据文书编号:441303001005289进行缴纳,但每次都显示无编号的罚款。便认为是交警尚未输入此编号的相关资讯。
3月31日按照编号:441303001005288处罚书,本人到交警取被于“醉酒”而扣3个月的驾照。这时办案民警才告知,交编号:441303001005289的罚款要在号码的后面加“C”字,于是本人便到银行交此罚款,到银行时系统显示罚款2000元,滞纳金:2000元。本人只得交了4000元,并取回了驾照。
疑问:
1:1月20日收到罚款单,立即便被拘留了15天,当事人如何交罚款?
2:1月26日酒精检测结果明确显示:酒精未检出。办案民警直到4月1日止都没纠正此处罚记录!
3:在2月5日重新认定责任时,民警返还本人驾照,滞纳金2000元便不会产生!
4:按照处罚文书编号到“建行”交罚款,文书编号错误出现无法交罚款,造成滞纳金2000元的产生,是办案民警粗心造成,直到3月31日按规定期限取“驾照”时告诉编号错误。
综合以上,本人认为惠州市交警江北大队办案民警“刘敬新”办事作风粗糙,没做到为人民服务的工作精神,醉酒未确认清楚便开出处罚单1500元、扣驾照3个月,酒精检测结果出来后也没纠正此错误。处罚文书编号错误是造成滞纳金产生的重要原因,所以请明查,还我交的滞纳金2000元,并精神补偿。
证据有:
1:编号:441303001005289、441303001005288处罚决定书。
2:广东太太法医鉴定所:广太物司[2010]毒鉴字第16号、广太物司[2010]毒鉴字第145号、报告书。
3:建设银行编号CT09877658的缴款单据。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编号:惠公交字[2010]第B0001(重)字。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UL1124……(广东-惠州)
提问时间:2010-04-01 10: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