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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合同纠纷

十二年的大冤案

十二年的大冤案 徐闻县十二年的大冤案

借钱过程: 
    1997年3月,我(邓应谋)向专门放高利货者陈深红借款10万元,约定按月利率5%计付利息(属超高利),他当即扣还了5千元,我实际领取到9万5千元。至1997年12月17日利息滚到45000元,于是取销了第一次借据,第二次立借据借到他145000元(即100000元本金+45000元利息);1998年1月7日我又向他借款10000元,于是又取销第二次借据,第三次立借据借到他155000元(即145000元+10000元);由于我一直没有钱还他,至1999年2月23日,经双方结算,利息已滚到114700元(均按月利5%计算),又取销了第三次借据,逼我第四次写借据借到他224700元(即11000元本金+114700元利息),且规定按月利率22‰计付利息,借款期限为三个月,还要我用座落于徐闻县徐城镇德新二路六巷的一座楼房和宅基地一块(证号:徐集建【(1997)0000021—0825020300009】)作为借款抵押物。就这样从1997年3月到1999年2月23日两年内,我借到他一共110000元就要还他224700元。

封宅过程:
    本案从审理到强制执行的整个过程,我本人都不在徐闻,我妻子和子女们也没有代为签收过,法院也没有公告送达。徐闻县法院是在我及家人都没有收到开庭传票的情况下,我被缺席审理的,就是说有关所有的手续都是冒名签字。
法院于是委托徐闻县房地产评估所对我被查封房地产(使用土地面积475平方米和17个房间的二楼房)进行估价,为拍卖提供价格依据。评估所2000年3月12日作出评估报告书,将该房地产拍卖底价评估为252394元。但徐闻县法院同样没有将评估结果送达我,而是伪造我儿子邓业鑫笔迹签名签收房地产评估报告书。还有我这块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法院不能裁定用以抵债给别人。
    在2000年7月5日下午4时,徐闻县法院组织人员在我不在家的情况下,强制搬迁我的家,当时强行将我妻子从屋内拉出,妻子儿女哭哭啼啼好凄凉;将我的财产和各种家什搬出丢弃在原告住宅后面的二间破烂瓦房前面的空地上,没人看管,当夜部分财产被盗遗失。从此我一家老小无家可归,儿女也因而失学。我的家,我的房地产就这样被陈深红一直占用到现在。他把使用土地面积475平方米、楼房的17个房间和楼房旁边的六间瓦房都是租给别人,一直到现在。

12年后翻案过程:
    我通过徐闻县人大和徐闻县人民检察院这两个部门向法院翻案调查,案中发现很多执行手续有错误以下几点:1、房地产评估报告书,并没有送达给我,而是伪造我儿子邓业鑫笔迹签名签收房地产评估报告书(送达回证上“邓业鑫”笔迹经湛江市人民检察院鉴定为不是邓业鑫本人所写的)。2、我这块土地原属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有关规定,法院不能裁定用以抵债给别人。还有其他不合法的手续等等,我就这样向法院起诉,法院经过调查后,在2012年6月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2012)湛徐法执监字第1号,重新再审,中止原裁定的执行。(民事裁定书(2012)湛徐法执监字第1号的内容是原申请执行人陈深红申请原被申请执行人邓应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00年6月5日作出(2000)徐执字第96号之二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判案错误,如何赔偿:
    法院判案错误后,法院和原告应该怎么样赔偿我全家人在12年里的所有一切损失。我在这里真诚恳请全国各地的朋友们指点指点,如何去讨回这个公道,我全家人将感激涕零!联系方式:QQ:23581634 手机13434626758
问题状态:已关闭
提问人:eriken(广东-湛江)
提问时间:2012-06-17 0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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