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损害
请问民办培训机构学生意外死亡,培训中心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请问民办培训机构学生意外死亡,培训中心法人代表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资料补充:学生在培训中心学习期间,老师和同学多次反映学生有精神病问题,经常半夜唱歌影响同学,学生曾经在医院住院治疗疾病,并且在学习期间长期服用抗精神病的药物,在发现学生精神异常的情况下,老师和学校多次劝其退学遭到家长强烈反对及抗议,由家长强行要求留在学校学习。出事时间为周末的凌晨,老师和同学均不在场,事故排除他杀,属于意外坠楼身亡还是有意自杀尚无定论。学生身亡之前头天晚上学生母亲来看望过学生,母亲走后学生情绪异常有躁狂症表现。现学生家长找培训中心追究责任,请问培训中心责任如何认定?培训中心属于社会力量办学机构,有劳动局出具的办学许可证,民政局出具的民办非企业许可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证件,请问培训中心的法人代表和股东各自需要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对于赔偿金额或者补偿金有无界定范围?谢谢!跪求!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55-66(湖北)
提问时间:2012-06-16 23: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