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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2012年参加工作,是一名在编教师,今年想辞职,在2017年1月19号向校长递交了辞职申请

我2012年参加工作,是一名在编教师,今年想辞职,在2017年1月19号向校长递交了辞职申请 我2012年参加工作,是一名在编教师,今年想辞职,在2017年1月19号向校长递交了辞职申请,校长不同意,但是校长还是喊我办理了学校里的物品移交手续,2月18号,人事室喊我去学校在以前签的合同最后一页解除合同那儿签字按手印,但是到2月22号时学校又打电话说教育局的不批准辞职,喊我继续回去上班,不上班就按旷工处理,旷工15天后就把我开除,我想请问一下律师,学校的这种做法可以吗?
问题状态:已过期
提问人:ask201……(云南-昆明)
提问时间:2017-02-24 10:46
已有2位律师回答了该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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