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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属于《土地承包法》中的调整土地的“特殊情形”?

哪些属于《土地承包法》中的调整土地的“特殊情形”? 我家乡有一个老板以新农村建设为由来开发,租用我家乡山林田土其中,田5000元/亩租30年,土3000元/亩租30年,山林200元/亩租50年。因为价格又太低而且我家山林田土都被他全部租用完,几十亩田土租的费用只有3至4万元.现在生活水平又高,我家8口人这30年不知怎么生活,老板又不(签协议)同意我家人员在他开公司上班,因此村委会几次来我家协调我家都没有同意。最后村委会与我村另外一家达成共识用他家田土强制调换我家田土。
.没有经我家同意,村委会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地。  承包期内,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对个别农户之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村委会认为是“特殊情形”有权强制调换土地吗?哪些属于 “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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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人:王77051……(贵州-贵阳)
提问时间:2010-03-30 2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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