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
神经病杀人,其父亲无监护和赔偿能力
神经病杀人,其父亲无监护和赔偿能力 2012年6月11日麻城市宋家河村一20多岁神经病男青年将该村一51岁农民无辜打死,神经病现已被抓,该神经病未婚,家里有一60多岁父亲和一个20多岁哥哥和嫂子,哥哥和父亲均正常无精神病史,哥哥已婚未育,父亲身体很弱,无经济能力,行动不便,无法照顾家中神经病儿子,哥哥做建筑工,近年来家中经济状况逐渐改善有2层砖木房屋一栋,神经病弟弟由哥哥照顾,未发病时由哥哥带出去做事挣工钱,发病时候将其留家中,由于父亲早年经济困难,行动不便是该村低保户,尽管有领低保也经常食不裹腹,根本无法看管发病儿子,任由他在外面游荡,并多次伤人,均未治疗教育,其父亲事实上无能力履行神经病儿子的监护义务,实际已经丧失对神经病儿子的监护能力,哥哥常年照顾患病弟弟,是事实监护人,案发后哥哥登门道歉,但声称不会替弟弟行为赔偿,作为有实际监护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哥哥,是否可以作为监护人要求赔偿、并以监护不力造成命案要求赔偿的民事诉讼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kg201……(湖北-黄冈)
提问时间:2012-06-15 11: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