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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审查

有关合同违约

有关合同违约 我有一同学大学毕业后,就职于一家网络公司,做软件开发工作。他是天津籍大学生,是经北京是人民市局批准,并经学校分配和派遣留京工作。2011年3月,他与网络公司、学校三方签订全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协议约定:他在规定时间到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做好接收工作。学校审核列入建议就业计划,并负责办理派遣手续,同时约定第一年为见习期,服务期为3年,未按规定完成服务期的,每相差一年支付一万元违约金,不满1年者按一年计算,双方权益义务依报道后签订的劳动合同法为准。2011年7月,我同学和该公司签订了一份劳动合同,期限为4年。并规定了3 个月的试用期。不久,我同学发现工作在管理方面不理想,认为自己不适合在该公司发展。在2011年8月中旬,依据劳动合法和劳动合同规定,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公司缺扣留了他的档案。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相关手续,并要求我同学支付40000元违约金,那家公司的做法是否合理呢:
问题状态:已解决
提问人:xiaoha……(北京)
提问时间:2012-06-14 1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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